文章責編:shi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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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擔保法》第17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重點解析]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風險相對較小。也就是說,在一般保證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需要滿足一系列的前提條件;
1.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也就是說經判決或仲裁,債務人的確應該向債權人償還債務,并且應該償還多少也已經明確。
2.已經先由債務人還債(例如已經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
3.經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完全償還債務。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擔保法》第18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重點解析]
1.和一般保證相比,連帶責任保證風險更大。因為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不經債務人,而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必須注意: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默認為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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