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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于2012年7月17日發(fā)布,并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guī)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二)管轄分工
根據具體情形分為地域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和特殊管轄;馂氖鹿收{查一般由火災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guī)定分工進行。
(三)調查程序
具有規(guī)定情形的火災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除依照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災事故,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四)復核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五)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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