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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分類
1.按征稅對象分類,可將全部稅收劃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chǎn)稅類、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五種類型。
(1)流轉稅類——以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等)。
(2)所得稅類(收益稅)——以各種所得額為課稅對象(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財產(chǎn)稅類——以納稅人擁有的財產(chǎn)數(shù)量或財產(chǎn)價值為征稅對象(房產(chǎn)稅、車船稅、契稅等)。
(4)資源稅類——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為征稅對象(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5)行為稅類——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課稅對象(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為工商稅類、關稅類。
(1)工商稅類——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絕大部分)。
(2)關稅類——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進出口關稅、由海關代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消費稅和船舶噸稅)。
3.按照稅收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1)中央稅。屬于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增值稅、船舶噸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
(2)地方稅。屬于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chǎn)稅、車船稅、契稅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稅。屬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共同收入,由雙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如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4.按照計稅標準不同進行的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復合稅。
(1)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價格為計稅依據(jù)。
例:增值稅、資源稅(2016.7.1)(補)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2)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jù)。
例: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消費稅中的啤酒和黃酒。
(3)復合稅是——既征收從價稅,又征收從量稅。
例:消費稅中的卷煙和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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