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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民法學)模擬沖刺練習(十五)
案例分析題:
2007年12月,朱某所在公司決定派他到日本工作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xù)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陳某借款2萬元,并立字據(jù)約定朱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朱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陳某雖然經(jīng)常來看望朱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朱某在國外兩年與陳某也有過聯(lián)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2010年8月,朱某回國。2010年10月陳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朱某,朱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jù)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 5日,當陳某再次來找朱某要錢時,朱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陳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朱某償還2萬元的本金和利息。
問題:(1)朱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據(jù)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2)陳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朱某所欠的錢?
答案及中公解析:
案例分析題:
(1)根據(jù)《民通意見》第171條的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僅僅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也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案中,朱某2010年10月在字據(jù)上的注明即是一種重新承諾,不得反悔。
(2)陳某要求法院判決朱某還款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朱某已重新作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