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經(jīng)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
第 2 頁:仲裁 |
第 3 頁:民事訴訟 |
第 7 頁:行政復議 |
第 10 頁: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考頻:★★
2012年判斷題;2011年判斷題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上述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
提示: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diào)解。
5.審理行政案件,依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jù)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發(fā)布的規(guī)章。
6.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jīng)批準程序。
7.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
行政訴訟的侵權賠償
考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diào)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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