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013年版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輔導教材調整修訂內容(中級會計實務)
章節(ji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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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數(shù) |
調 整 修 訂 內 容 |
1.1 |
4 |
10 |
刪除“收付實現(xiàn)制是與權責發(fā)生制相對應的另一種會計基礎,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現(xiàn)金作為確認收入和費用等的依據(jù)”。 |
3.3 |
40 |
15 |
增加以下內容: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一是企業(yè)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二是企業(yè)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xié)議;三是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組,一個資產組或某個資產組中的一部分。如果處置組是一個資產組,并且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8 號——資產減值》的規(guī)定將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商譽分攤至該資產組,或者該處置組是這種資產組中的一項業(yè)務,則該處置組應當包括企業(yè)合并中取得的商譽。 企業(yè)對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使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能夠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原賬面價值高于調整后預計凈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企業(yè)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進行計量。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但后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yè)應當停止將其劃歸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歸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范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
4.4 |
50 |
19 |
增加以下內容: 本例屬于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甲公司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的賬面余額80 000 000元轉入“固定資產——廠房”;將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的累計折舊20 000 000元轉入“累計折舊——廠房”。 |
5 |
55 |
腳注 |
“2014年3月19日和2014年2月17日,財政部分別發(fā)布了“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通知(財會[2014]14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通知(財會[2014]11號)”,本章內容未按這兩個文件進行調整。” |
6.3 |
85 |
25 |
將“三、使用壽命不確定無形資產減值測試”改為“三、無形資產減值測試”。 |
7.2 |
94 |
1 |
原“記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改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
7.2 |
94 |
7 |
原“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換入資產成本+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改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換入資產成本+收到的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
7.2 |
97 |
倒1行 |
原“3.73%”改為“3.59%”。 |
7.2 |
101 |
9 |
增加一筆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3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37 500 原:“借:營業(yè)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56 25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6 250” 改為:“借:營業(yè)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37 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7 500” |
9 |
122 |
腳注 |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fā)布了“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通知(財會[2014]6號)”,本章內容未按此文件進行調整。” |
9.1 |
125 |
3 |
刪除“例如,企業(yè)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等! |
9.1 |
126 |
8 |
在“!鼻霸黾印,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
9.2 |
146 |
表9-4 |
將第1行第3列原“10%”改為“9.05%”。 |
11 |
178 |
腳注 |
“2014年3月17日,財政部發(fā)布了“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qū)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4]13號)”,本章內容未按此文件進行調整! |
13.2 |
222 |
25 |
原“不能超過”改為“未超過”。 |
13.3 |
225 |
30 |
原“2X09年”改為“20 X 9年”。 |
14.2 |
258 |
24 |
原“今后,還將繼續(xù)擴大試點地區(qū),并選擇部分行業(yè)在全國范圍內試點”改為“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yè)(不包括鐵路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 |
16.2 |
292 |
7 |
增加“考慮遞延所得稅后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的計算過程,即“47 025 000= 50 400 000+ 3 000 000×25%- 16 500 000×25%”。 |
16.3 |
299 |
7 |
原“遞延所得稅收益=900 000× 25% = 225 000元”進行細化,改為“本例中,由于存貨、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900 000元,確認了遞延所得稅收益225 000元;對于資本化的開發(fā)支出300 0000元,其計稅基礎為4 500 000元(3 000 000×150%),該開發(fā)支出及所形成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即存在差異,因該差異并非產生于企業(yè)合并,同時在產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不確認與該暫時性差異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所以,遞延所得稅收益=900 000× 25% = 225000(元)”。 |
16.3 |
299 |
31 |
將(3)中的兩處“可供金融資產”改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16.3 |
300 |
30 |
增加相關計算過程,即: 1 075 000=(150 000+200 000+1 050 000)-(400 000+400 000+500 000) × 25% 50 000= 600 000× 25%- 100 000 100 000=400 000× 25% |
18.1 |
321 |
21 |
原“表17-2”改為“表 18-2”。 |
18.3 |
328 |
23 |
原“應交稅費”改為“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
20 |
344 |
腳注 |
“2014年2月17日,財政部發(fā)布了“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修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通知(財會[2014]10號)”,本章內容未按此文件進行調整。” |
20.7 |
382 |
24 |
教材中的(7)與(8)互換位置。 |
20.7 |
383 |
12 |
教材中的(10)與(11)互換位置。 |
20.7 |
384 |
14 |
在(12)之前增加一筆分錄: 借:固定資產 1 000 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 000 000 該分錄反映對甲辦公樓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的調整。 |
20.7 |
386 |
3 |
增加以下內容: 三是“資本公積——年初”=15 000 000(年初)+1 000 000=16 000 000(元)。 此處的1 000 000元是按照P公司備查簿中的記錄,在購買日,S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僅有一項,即甲辦公樓,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為1 000 000元(7 000 000-6 000 000),根據(jù)會計準則規(guī)定,此項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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