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法律題型再次成為事業(yè)單位考試重點照顧的專業(yè)大戶,其中由于婚姻法跟我們的日常生活戚戚相關,尤其是最近在社會上比較火的婚姻法解釋三,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爭議,此處又容易設置陷阱,所以婚姻法是出題者非常喜歡出題的一塊內容。
【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離婚的表述正確的是:
A.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一律不能提出離婚
B.夫妻一方是軍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
C.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D.調解不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就是這么一個看上去簡單的一個題目,涉及的法條和知識點卻非常的多。比如說A選項是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一律不能提出離婚。這個考點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里可能很多的考生在復習的時候,看法條過于籠統(tǒng)的話,就可能錯誤選擇這個選項。還有比較難以理解的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情況包括哪一些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女方懷孕不是男方的孩子,男的可以提出離婚,故A錯誤。
B選項是夫妻一方是軍人的,另一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也是國家考慮到軍人為保家衛(wèi)國做出了巨大的犧牲,通過法律的手段讓他們能有一個穩(wěn)固的后方,所以只要軍人方不存在過錯的話,軍嫂基本上是很難離婚的,故B錯誤。
C選項是因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基本上我們要理解的就是有過錯的一方都得負責更多的責任,所以C正確。
D選項是調解不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睆脑摋l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準予離婚。古語云:“寧拆十座廟 不毀一樁婚”。這是我國考慮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和我國比較傳統(tǒng)的歷史背景所定下的一個法律條款,所以D錯誤。
婚姻法涉及的是千家萬戶的利益關系,對于它的考查肯定是跟我們日常生活戚戚相關的。綜上所述,不僅僅是婚姻法,就是各位考生在復習相關的法律題型的時候一定要結合現實的社會熱點,對于眾多法條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才能把分數拿到在手。
最后祝各位考生在接下來的考試中考“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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