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十三章 物權概述 |
第 2 頁:第十四章 所有權 |
第 3 頁: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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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第十七章 占有 |
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本章重點掌握5個名詞解釋、3道簡答題、2道論述題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對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物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的權利。
3、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人為營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權利。
4、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為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
5、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二、簡答題
1、用益物權的特征。
用益物權的特征:①具有用益性,即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②具有獨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權利為前提;③占有性,即即以實際上支配占有用益物為成立條件;④客體一般是不動產,但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也可以成為用益物權的客體。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業(yè)活動。②主體是農業(yè)生產者。一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不限于此。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農村土地。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交由集體使用的土地。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具有嚴格的程序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guī)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依法擬訂承包方案、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簽訂承包合同。
3、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1)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集體土地。(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限于該農民集體的成員。(3)宅基地使用權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4)宅基地使用權原則上沒有期限性和流通性。宅基地使用權是權利人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這一權利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土地上的住宅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同時存在。同時,我國現(xiàn)行法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單獨轉讓,也不允許單獨繼承。
三、論述題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①以國有土地為標的物,屬于不動產物權。[辯]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可以存在國有土地上或建筑物上的一種用益物權(×)。②以國有土地的開發(fā)為目的,即營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③具有期限性(40-70年不等)和可讓與性(土地使用權可以合法轉讓)。(應適當展開)
2、地役權的特征。
地役權的特征有:①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權;②是為需役地便利而設定的物權;③是具有從屬性的物權,即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或成為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的標的;④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權,地役權的發(fā)生、消滅、享有和負擔都具有不可分性。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用益物權一般在不動產上設定,盡管物權法規(guī)定了動產也可以設定,但目前暫時沒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在國有土地上設定,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在集體土地上,也可在國有的土地上。
3、不動產物權一般是登記要件主義,不登記不產生物權,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卻都采登記對抗主義。
4、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出租、轉包、代耕、互換等,但轉讓需經發(fā)包方同意。
5、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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