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計算問答題 |
第 6 頁:綜合題 |
3.某保險公司總機構設在我國某大城市,除在該大城市設立具有獨立經營職能的投資分支機構(該投資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 能分開核算)外,還分別在我國A、B兩省省城設有從事保險業(yè)務的二級分支機構。該保險公司實行以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分攤企業(yè)所得稅的辦法,根據2011年 第一季度報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利息和保費收入共計36 000萬元、發(fā)生的稅前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共計26 020萬元(不含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此外,從公司以前年度報表中得知投資分支機構和A、B兩省的二級分支機構2009年度、2010 年度有關資料如下:
2009年營業(yè)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如下表(單位:萬元)
2010年營業(yè)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如下表(單位:萬元)
(1)計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6000×5%×(1+7%+3%)=1980(萬元)
(2)計算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36000-26020-1980 )×25%=8000×25%=2000(萬元)
(3)簡要回答總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
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跨地區(qū)(指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yè)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yè)為匯總納稅 企業(yè)(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4)回答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的計算公式。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5)計算投資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投資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20000/116000)+0.35×(200/1340)+0.30×(11000/52000)
=6.03%+5.22%+6.346%=17.60%
(6)計算投資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2000×50%×17.60%=176萬元
(7)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0.35×(40000/116000)+0.35×(500/1340)+0.30×(15000/52000)=12.07%+13.06%+8.65%=33.78%
(8)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2000×50%×33.78%=337.8(萬元)
(9)計算B省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0.35×(56000/116000)+0.35×(640/1340)+0.30×(26000/52000)=16.90%+16.72%+15%=48.61%
(10)計算B省分支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2000×50%×48.61%=486.1(萬元)
(11)計算總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就地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
2000×50%=1000(萬元)
(12)計算總機構2011年第一季度預繳中央國庫的企業(yè)所得稅。
1000×50%=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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