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駐外外交人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外交人員法,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9年10月31日通過,已于2010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法共10章48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第三章職務和銜級,第四章館長,第五章派遣、召回和調回,第六章考核、培訓和交流,第七章獎勵和懲戒,第八章工資和福利,第九章配偶和子女,第十章附則。其中,該法一些主要法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該法明確規(guī)定了駐外外交人員應當根據(jù)職務和工作分工,履行八項職責。這八項職責分別為:
(1)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
(2)貫徹執(zhí)行國家外交方針政策;
(3)代表國家提出外交交涉;
(4)發(fā)展中國與駐在國之間的關系,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
(5)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正當權益;
(6)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qū)、國際形勢;
(7)介紹中國情況和內外政策,增進駐在國和世界對中國的了解;
(8)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領事職責。
第二,該法規(guī)定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第三,該法還規(guī)定,駐外外交人員將依法享受四方面的福利保障,即收入保障,醫(yī)療保障,安全保障和休假保障。
總之,《駐外外交人員法》是一部全面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高質量的法律。
(二)介紹一下外交大使的級別
大使是外交使節(jié)的最高級別,分別為臨時外交使節(jié)的大使和常駐外交使節(jié)的大使。前者以作為國家代表出席在外國舉行的儀式或臨時會議為目的,后者又稱特命全權大使,常駐國外。大使的級別分五級:
一級:副部級以上大使;
二級: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事,軍職武官;
三級:副司級大使、公使銜參贊、大使銜總領事,正司級參贊、總領事,正師職武官;
四級: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副師職武官;
五級:處級大使、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團職武官,副師職副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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