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一、總體審計策略
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范圍、時間和方向,并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1.審計范圍
在確定審計范圍時,需要考慮下列具體事項:
(1)編制擬審計的財務信息所依據(jù)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包括是否需要將財務信息調整至按照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
(2)特定行業(yè)的報告要求,如某些行業(yè)監(jiān)管機構要求提交的報告;
(3)預期審計工作涵蓋的范圍,包括應涵蓋的組成部分的數(shù)量及所在地點;
(4)母公司和集團組成部分之間存在的控制關系的性質,以確定如何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5)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組成部分的范圍;
(6)擬審計的經營分部的性質,包括是否需要具備專門知識;
(7)外幣折算,包括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8)除為合并目的執(zhí)行的審計工作之外,對個別財務報表進行法定審計的需求;
(9)內部審計工作的可獲得性及注冊會計師擬信賴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度;
(10)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情況,及注冊會計師如何取得有關服務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證據(jù);
(11)對利用在以前審計工作中獲取的審計證據(jù)的預期;
(12)信息技術對審計程序的影響,包括數(shù)據(jù)的可獲得性和對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的預期;
(13)協(xié)調審計工作與中期財務信息審閱的預期涵蓋范圍和時間安排,以及中期審閱所獲取的信息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14)與被審計人員的時間協(xié)調和相關數(shù)據(jù)的可獲得性。
2.報告目標、時間安排及所需溝通性質
為計劃報告目標、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需要考慮下列事項:
(1)被審計單位對外報告的時間表,包括中間階段和最終階段;
(2)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舉行會談,討論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3)與管理層和治理層討論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報告的類型和時間安排以及溝通的其他事項,包括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和向治理層通報的其他事項;
(4)與管理層討論預期就整個審計業(yè)務中對審計工作的進展進行的溝通;
(5)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溝通擬出具的報告的類型和時間安排,以及與組成部分審計相關的其他事項;
(6)項目組成成員之間溝通的預期的性質和時間安排,包括項目組會議的性質和時間安排,以及復核已執(zhí)行工作的時間安排;
(7)預期是否需要和第三方進行其他溝通,包括與審計相關的法定或約定的報告責任。
3.審計方向
關注:
(1)重要性水平;
(2)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審計領域;
(3)初步識別重要的組成部分和賬戶余額;
(4)評價是否需要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jù);
(5)識別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yè)、財務報告要求及其它相關方面最近發(fā)生的重大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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