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兩年/意外事故證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蹤,但申請人有先后順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請,在后不得申請)
公告,一年,證明不能生存的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已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該確定為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中未明確確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決本身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個人合法財產變成遺產開始繼承
(以自然事實狀態(tài)為準)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依法收養(yǎng)的,不得主張無效,但經收養(yǎng)人,被收養(yǎng)人同意例外
繼承財產返還原物,無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適當補償(非相應補償)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償)取得的,無返還義務
此時原繼承取得者應付返還原物(種類)或適當補償(特定)義務
3,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申請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的,應宣告死亡
子法條
21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適當給予補償
民通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宣告 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厲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應當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沒有民通21規(guī)定的帶觀人,或者他們無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作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32,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fā)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抵觸的,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請求其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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