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二十二 抵押權(擔保物權)一般
擔保法
33,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講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40,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為債權人所有
66,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53,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57,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72,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8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海商法
11,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買得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知識點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擔保物的變異物,損害賠償金及保險金
2,物上請求權:若擔保人或第三人行為致使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擔保權人可對擔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
3,價值性
4,不可分性
--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擔保債權全部
--債權部分消滅,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債權被分割,各部分債權均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抵押物價值上揚,無權減少,價值下跌,無義務補充
5,優(yōu)先受償權,
實現(xiàn)條件:抵押權有效并現(xiàn)實存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有不履行的事實
實現(xiàn)方法:拍賣,變賣,折價(協(xié)議選擇,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決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組織進行)
--抵押物價值在實現(xiàn)時才最終確定
--若抵押人破產,低壓財產不計入破產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也不計入破產債權
抵押物為物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存續(xù)期間為兩年
6,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7,意定擔保人為第三人時,有追償權(普通債權)
子法條
擔保法解釋
50,以擔保法34條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低壓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xiàn)時予以確定
51,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P>
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57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
12,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7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shù)模盅簷嗳丝梢跃偷盅何锏娜啃惺蛊涞盅簷唷?/P>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72,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73,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xiàn)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shù)氖S嗖糠,由債務人清?/P>
80,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9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質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0 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海商法
20,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隨之消滅。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破產法
28,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企業(yè)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yè)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yè)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shù)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32,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shù)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shù)牟糠,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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