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三十 合同形式
10,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 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 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 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37,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 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
民通
56,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
民通意見
66,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1,書面形式
法定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起生效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自向國家專利局登記日生效,向外國人轉讓的,還須事先經外經貿部及科技部批準
合營合同經外經貿部門審批后生效
中外合作合同經有關部門審批后生效
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經商標局核準登記且公告后生效
作為法院執(zhí)行證據的債權文書/外國人在中國收養(yǎng)子女,公證后生效
一般要式合同
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
合伙協(xié)議
保險合同
勞動合同
2,推定形式
3,沉默形式
--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
--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試用買賣,明知而不否認代理,明知而不否認抵押共同共有財產
拒絕: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沉默,無權代理之被代理人沉默
4,違反約定形式,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
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而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子法條
民通意見
65.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
合同法解釋
9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合同法
197,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 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 款方式等條款。
236,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 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38,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 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70,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30,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 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 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342,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 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71,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 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 視為購買。
47,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 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 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8,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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