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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制,又稱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通過一定的程序,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應當履行而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必須承擔否定性后果的一種追究制度。作為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行政問責就是通過各種方式讓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切實為其行為負起責任來,其實質(zhì)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機關及其行政人員濫用或誤用公共權力。
當前我國行政問責制存在的問題有:
(一)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責任主體難以明確
行政問責制的一個重要的政治基礎,就是對于每一個行政人員的權力與責任要有一個明確的劃分,擁有清晰的責、權、利,合理地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政府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真正發(fā)揮行政問責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不到位,導致當前我國黨政關系錯綜復雜,職責不清和職能交叉,使得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過程中責任主體難以明確。在追究責任時,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出現(xiàn)誰都有責任,誰又都沒有責任的情況;或者在問責中,問責客體具體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現(xiàn)在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三個方面。
(二)以同體問責為主,異體問責相對薄弱
根據(jù)世界各國問責制的實踐,問責制既需要同體問責,也需要異體問責,但關鍵在于異體問責。異體問責是一種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問責方式,離開異體問責的行政問責制是蒼白無力、缺乏持續(xù)性的。由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缺失,我國目前的行政問責,以同體問責為主,主要是由黨委和政府來實施行政問責,問責的制度依據(jù)主要是黨的文件和行政機關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異體問責相對比較薄弱。雖有罷免制度,也主要是對已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官員才實行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行政問責的效果。
(三)問責范圍過于狹窄
時下的問責實踐,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領導體系中,努力貫徹對上級負責、對權力負責的制度化,而在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權利負責的努力上有所欠缺。從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以來,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員,一些重大事故問責了相應的行政首長。但總的來看,我國的問責范圍太小,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行政問責僅僅停留在人命關天的大事上,對影響力、破壞力大的所謂“小事”卻不問責。二是行政問責僅僅限于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卻不問責。三是行政問責只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不針對無所作為的行政行為。四是問責只是針對經(jīng)濟上的過失,而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過失卻不問責。五是問責僅僅局限于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而不問責決策和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
(四)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相關法制很不完善。雖然行政問責制適用的法規(guī)、條例有黨的條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規(guī),但這些規(guī)定大多責任標準過于籠統(tǒng),存在著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認定和追究責任的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處罰與責任不相適應的情況,不夠科學;問責主體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行政問責的決定權掌握在行政領導手里,容易受個人好惡和人為因素的影響;責任追究彈性較大,存在畸輕畸重、責罰不相適應的問題。這種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的行政問責,最終可能導致問責流于形式。
(五)行政問責文化氛圍沒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長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員思想深處依舊是官主民仆,官貴民賤,官賢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員沒有問責的習慣,老百姓因為“畏官”“懼官”心理,而缺乏問責的勇氣,從而缺少了行政問責文化的根基與氛圍。所以,在我國要追究權力者的責任,行使行政問責制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往往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這種問責文化的缺失與落后也就阻礙了行政問責制的建設。
(六)行政問責的配套制度難以到位
推行行政問責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必須依靠各項改革措施的銜接配套,做到整體推進。當前由于配套制度還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響了行政問責制的順利貫徹落實。如行政公開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被問責的行政主體救濟與保障機制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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