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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聊城市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按照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魯人社[2010]8號文件要求,經(jīng)市委、市政府同意,2010年度全市各級機關、代省垂直管理(駐聊)部門面向社會公開招考349名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31名,下同),現(xiàn)將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東常住戶口的大學?飘厴I(yè)生(含山東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應屆專科畢業(yè)生)。
5、身體健康,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院機關和檢察院機關司法警察職位的,要求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非特體,面部無明顯特征、缺陷,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覺異常,無紋身,無重度扁平足;裸眼視力均在4.8(舊標準0.6)以上,或裸眼視力均在4.6(舊標準0.4)以上且矯正視力均在5.0(舊標準1.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體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體重不低于45公斤。
6、年齡在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1974年3月27日至1992年3月27日期間出生);報考各級公安機關、法院機關和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不超過30周歲(1979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7、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報考職位所需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省垂直管理部門的,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有關單位規(guī)定的其它所需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部門或單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具有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現(xiàn)役軍人,在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應屆高校畢業(yè)生,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能報考。在我省縣以下機關工作五年(含試用期)以上或在公務員崗位上獲得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并累計工作兩年以上的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可以報考上級機關公務員職位,其他已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能報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從選調(diào)生中考選補充工作人員的選調(diào)生職位報考條件為:思想政治素質好,自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扎實,肯于吃苦,甘于奉獻,工作創(chuàng)新意識強,干事創(chuàng)業(yè),實績突出。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清正廉潔,作風正派,群眾威信高。具有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77年3月27日以后出生),2007年(含)以前選調(diào)到基層,現(xiàn)在縣(市、區(qū))以下機關單位工作,經(jīng)縣(市、區(qū))委組織部推薦、市委組織部審定,且符合報考職位專業(yè)條件(其中,參與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職務得到提拔,在試用期內(nèi)的,不得報考)或具有職位所在部門工作經(jīng)歷,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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