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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題(答案要點)
30.(1)該材料反映出教師在處理學生關系上存在的職業(yè)道德問題。違背了尊重和熱愛學生和廉潔從教的道德要求。(2)教師向?qū)W生推銷自己的書,把學生當做自己牟利的對象,表明了我們的一些教師已經(jīng)受到市場經(jīng)濟唯利是圖思想的影響,使師生關系變味,對學生產(chǎn)生了消極的影響。(3)教師以考試作誘餌,威脅學生買書,事實上已經(jīng)超出了自由、自愿的范圍,是以權謀私的行為。(4)不允許學生借書,并要追究出借人的責任,更是一種蠻橫的、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違背了依法執(zhí)教的職業(yè)道德要求。
31.(1)李老師私自拆閱學生高某信件的行為和在班會上宣讀高某信件的行為是不正確的。因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2)李老師的解釋不正確,因為李老師有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職責,但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須建立在尊重學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礎上!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zhì)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尊重學生、平等對待學生是教師的最基本的職業(yè)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愛護學生而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本案例中,李老師不適當?shù)慕逃绞綄W生高某的離家出走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2.(1)這故事告訴我們這樣一個社會哲理:雙贏思維是一種基于互敬、需求互惠的思考框架和心意。目的是為了獲得更豐盛的機會、財富和資源,而非你死我活的敵對式競爭。
(2)讀了這個故事,我受益頗深。
雙贏既非損人利己,亦非損己利人。我們工作的伙伴及家庭成員都要從互相依賴的角度來思考(是“我們”而非“我”)。雙贏思維鼓勵我們共同解決問題,并協(xié)助個人找到互惠的解決辦法,是信息、力量、認可和報酬的分享。
助人者自助。社會的發(fā)展使人們之間的交往變得更加頻繁而深入,合作、互利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顯示重要作用。孤家寡人是不可能成功的,因而,一個人要想在自己的事業(yè)中取得成功,一定要廣結善緣,樂于助人,在幫助別人獲得成功的同時,自己也獲得成功——達到“雙贏”的功效!
《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中提出教師之間要“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chuàng)文明校風”。這就是告訴我們教師,任何一所學校,全體教師必須本著雙贏的思維,齊心協(xié)力,才能完成學校教書育人的重任。雖說廣大教師的工作目標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教師之間是平等的同志關系。但不能否認,在現(xiàn)實生活中,教師之間、教師與領導之間、教師與輔導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對此教職工之間應該提倡同心同德、團結協(xié)作、敬業(yè)樂群的雙贏理念。教師之間無論是在思想上、業(yè)務上、工作上還是生活上,都要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尊重對方的自尊心,尊重對方的勞動,增進彼此的理解和信任,樹立同行相親、相助的新風尚。
三、寫作題
33.【參考范文】
是責任,更是一種良心
在汶川地震發(fā)生后,一個名字叫范美忠的都江堰普通教師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與那些不顧及自己生命來保住學生的性命的老師相比,社會對范美忠最大的關注點則在于在面對危險時他暴露了人的本性,或者說不叫人的本性,而是人性中最弱的一點。范美忠并不把自己的行為定位為道德的缺陷,反而將自己的行為說成是提供給社會作為分析道德與人性的案例!胺杜芘堋币苍S并不是個別現(xiàn)象,卻被很多人當做是個例來研究。
人性與責任在危難時該如何抉擇或者說是否有必要來抉擇?不禁讓人想到在地震中報道的另一條新聞:在地震中有這樣一對夫妻,在地震發(fā)生時丈夫只大喊了一聲“地震了”便獨自跑到樓下,等他安全時才想到妻子,轉而去救自己的妻子。在這件小事情上,我們看到了丈夫第一次的舉動體現(xiàn)了人性,而當他返回的那一刻,他已將責任看重于生命,原來責任可以如此高貴。
正如很多人所說的那樣:解放軍的職責就是在國家遇到困難時來保衛(wèi)國家和人民的安穩(wěn);醫(yī)生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教師的職責就是教書育人……每個人都是社會群體中的個人,彼此互相依賴互相幫助。
解放軍不能因為隨時而來的余震而畏縮不前,醫(yī)生也不能因為大災過后必有大疫而不履行救死扶傷的責任;而作為一個老師,當一群學生把你當成是一個信賴者,當一群家長把你當成是孩子的保護者時,你卻獨自逃脫。每個人都有最人性的一面,就像一個即將餓死的乞丐不會因為另一個也饑餓的人放棄自己獲得的食物一樣,可貴的是他可以在維系自己的生命的同時分一半或者幾分之一去救助另一個生命,前者是人性,而后者是責任,一份對社會、對同伴的責任。
在大家還在討論教師職責時,一條由陜西省漢中市勉縣教育局6月2日出臺的新規(guī)定引起了更多人的參與討論:今年高考期間,碰上余震發(fā)生時,在場的3名監(jiān)考老師要負責考場內(nèi)考生的疏散工作,不能先于學生撤離考場。監(jiān)考老師都要保證將全部學生疏散完畢后方能離開,違反規(guī)定者將遭到停職或開除的處理。而現(xiàn)在,當我們再來想由事件本身所引出的這個規(guī)定時,不禁覺得用法律法規(guī)等形式來限制或制止住的行為可能也就體現(xiàn)不出人性與責任了。因為二者都不是法律法規(guī)等所限制和能限制的。換句話說,用相關的制度能限制的也就不叫人性了。
重新翻看事件本身,范美忠本身的逃跑也許并不可恨,因為每個人都有求生欲,每個人都有利已心理,甚至可以說不可能每個人都那么偉大,可恨的是他之后“洋洋自得”地在天涯論壇上發(fā)表的那篇《那一刻地動山搖——5.12汶川地震親歷記》的帖子,宣揚自己的選擇是正確的,是在挑戰(zhàn)中國的傳統(tǒng)道德觀。而且在文章最后表白:“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贝宋囊怀觯齺硪黄瑖W然。人性與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可是當它們同時出現(xiàn)于同一個事件或者同一個人身上時,我們似乎才覺得這個人是完整的人。想到幾年前的安徽阜陽假奶粉事件、南京冠生園月餅事件等,當一個人的人性超過了他的責任時,一個人開始失去了自己,也失去了世界。爭論還在繼續(xù),可是通過范美忠事件也讓我們開始了自我的反省,如果事情發(fā)生在我們身上,我們會做第二個“范跑跑”嗎?責任在你的生命中究竟占到了多大的比率——讓每個人反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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