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三、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要點:
抵押財產可是債務人的,也可是第三人的。
當可以實現(xiàn)抵押權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例如,甲欠乙1000萬,甲可以自己向乙提供抵押物,也可以由第三人向乙提供抵押物。當可以實現(xiàn)抵押權時,乙公司有權就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
(一)抵押財產
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抵押人對抵押物必須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財產,不得抵押。
(2)抵押物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如土地、國防設施等不得轉讓。
(3)抵押物的價值應與所擔保的債權金額一致。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Α?/P>
(4)用作抵押物的財產原則上應便于管理和實施,原則上應是不動產,也包括生產設備、日用生活品、交通運輸工具等一切有價值的動產。
根據(jù)《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8)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9)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此外:還要注意以下特殊事項:
(1)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xiàn)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2)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
(3)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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