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例如,A欠B錢,A用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A暗中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逐漸減少了。B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A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B有權要求A提前清償債務。
(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
(3)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2)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4)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四)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抵押權實現(xiàn)的條件、方式和程序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多退少補)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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