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執(zhí)法,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從而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外部事務的管理活動。
公安行政處罰。公安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其履行某種義務的公安行政執(zhí)法行為。
公安行政強制執(zhí)行。公安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相對人不履行公安機關作出的、已發(fā)生效力的執(zhí)行性行政決定時,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執(zhí)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概念。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的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規(guī)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里態(tài)度。
勞動教養(yǎng),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經處罰仍不改悔,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所實施的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強制戒毒。是指公安機關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里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養(yǎng)。是指對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犯罪人員,集中進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職業(yè)技術教育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是指法律授權的機關以及公民和社會組織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活動和遵守紀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jiān)督。
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
法制部門的監(jiān)督,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代表本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本級公安機關所屬業(yè)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活動實施的監(jiān)督。
公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活動。
公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偵查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